糧食包裝袋上重要的信息應包含食物稱號、配料表、凈含量和規范、出產者和(或)經銷者的稱號、地址和聯系方式、出產日期和保質期、儲存條件、食物出產答應證編號、產品規范代號及其他需求標明的內容。
食物稱號應在食物標簽的奪目方位,明晰地標明反映食物真實屬性的專用稱號。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標明詳細稱號,食物添加劑稱號。食物出產答應證編號應標明在國內出產并在國內出售的預包裝食物(不包含進口預包裝食物)產品所履行的規范代號和順序號。
食物包裝袋上的信息,應契合《預包裝食物標簽通則》
食物出產者在標明相應的標簽項目時,應與《預包裝食物標簽通則》引薦方式的根本寓意保持一致,但文字表達方式、標點符號的選用等不限于示例中的方式。食物出產經營企業能夠根據需求,選用其中的一種,但并非有必要與之完全相同,也能夠按照食物或包裝的特性。
在不改變根本寓意的前提下,對引薦的方式做恰當的修正。答應并鼓舞食物出產經營企業履行本規范。為節約資源、防止糟蹋,在本規范實施日期之后,食物出產企業有必要履行本規范,但在實施日期前使用舊版標簽的食物可在產品保質期內繼續出售。
文章內容來源于網絡,如有問題,請與我們聯系!